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旭明
葉淑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展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狀「請求理由」第三項第二點中聲請人葉淑娥部分表格編號1(113年12月9日)及編號2(114年1月6日)之匯款紀錄。(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聲請狀所附之匯款紀錄,闕漏前開部分,故有陳報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查聲請狀「請求理由」第四項提出之債權計算式,與計算結果數額顯然不符,請說明不符之原因為何,或更正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