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生活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美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勇嚴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號8樓之25(803室)」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及相對人張勇嚴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三、請提出管委會規約或辦法影本。
四、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張勇嚴「戶籍地」之存證信函「雙面」回執,或經相對人或其同住家屬之領取簽收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