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王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erkomm Inc.、張勝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經我國駐外辦事處認證之Aerkomn Inc.公司登記資料,並提供中文版本。
二、提供經我國駐外辦事處認證之【最新】有關徐志明為其公司董事並有權代表其公司處理本件事務之證明文件,並提供中文版本。
三、提供Aerkomn Inc.籍設「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以及該址有營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