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春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鴻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陳孝先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票號RA0000000之支票正反面影本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為「鴻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人?聲請狀另列出票人陳國林是否非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