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友權  

            邱凱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7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3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715元
邱凱伶、鄭友權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001
新臺幣24,715元
邱凱伶、鄭友權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715元
邱凱伶、鄭友權
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5年度司促字第1324號)
    (一)緣債務人鄭友權前就讀市立清水高中邀同債務人邱凱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4份,金額總計 36,711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1個月為1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友權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4,71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11月11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邱凱伶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