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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郁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9,2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2051元
王郁樺
自民國115年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028元
王郁樺
自民國115年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22735元
王郁樺
自民國115年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3%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王郁樺於民國108年7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7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7月10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23日止累計157,027元正未給付,其中152,051元為本金;4,97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郁樺於民國109年1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月6日起至民國116年1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3日止累計26,406元正未給付,其中26,028元為本金;37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王郁樺於民國109年1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467,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月6日起至民國116年1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23日止累計125,802元正未給付,其中122,735元為本金;3,06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