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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哲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並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