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羽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彭振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聲請人應陳明積欠之12月工資、業績獎金、特休未休工資及資遣費之金額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僱傭關係是否應存在於債權人及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如是,請確認相對人是否即為「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鄭期勻僅為其法定代理人?又請陳明本件相對人除「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外,是否尚有「彭振東」?如是,應提出得對相對人彭振東個人請求之依據,或僅列「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
四、承上,如列公司為相對人,請提出相對人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鄭期勻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