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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敏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意家資訊有限公司、張國慶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匯款單據受款人為創意家資訊有限公司,請釋明請求張國慶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佐證(如契約書、借據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