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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陳榮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智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73553元,如是,聲請狀請求標的欄第二項之請求應予刪除,並提出更正後之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