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惠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淨家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案件處理紀錄所示,對造人為「台灣動力整合實業有限公司」,而非淨家立有限公司。聲請人應陳明正確之相對人究係台灣動力整合實業有限公司,抑或淨家立有限公司,並提出相關之釋明資料。
二、承上,提出正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