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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侖御軒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提出之對話截圖,無從得知對話者之身分,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或其他足資釋明通訊對象人別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