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光(即被繼承人陳昱麒之繼承人)
岳惠敏(即被繼承人陳昱麒之繼承人)(駁)
一、債務人陳俊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昱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9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昱麒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岳惠敏(即被繼承人陳昱麒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岳惠敏戶籍於桃園市平鎮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債權人對第三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