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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宇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谷汩文化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3月4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五年度司促字第一五八二號支付命令事件於民國一一五
年度三月四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之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谷汩文化國際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因未繳納裁判費及提出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料,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2月4日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於115年3月4日裁定駁回聲請。惟查,聲請人已於同年2月13日具狀撤回聲請,此有本院收狀戳印可憑,經查核屬實,故上開駁回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