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承諺(即被繼承人楊舒晴之再轉繼承人、被繼承
人劉燊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楊舒晴、劉燊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7,8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於繼承楊舒晴、劉燊燊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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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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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承諺(即被繼承人楊舒晴之再轉繼承人、被繼承人劉燊燊之繼承人) | | | |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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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承諺(即被繼承人楊舒晴之再轉繼承人、被繼承人劉燊燊之繼承人)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一、緣案外人楊舒晴(歿)邀同案外人劉燊燊(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97,82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楊舒晴於民國109年7月2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劉燊燊(歿)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故劉燊燊(歿)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楊舒晴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楊舒晴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惟劉燊燊已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楊承諺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故楊承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劉燊燊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劉燊燊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