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2,46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736元,及其中新臺幣53,366元,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5,445元,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