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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欽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三、依買賣契約書所示,相對人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請具狀確認相對人為分公司,抑或總公司?如為總公司,應陳報公司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