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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欽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報狀雖陳報「相對人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分公司」,惟該陳報狀之相對人欄仍列「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致真意不明確,如確定為分公司,請再具狀更正相對人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