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志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沛寬(即被繼承人尹德菁之繼承人)
A01 詳如附錄
A02 詳如附錄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A01.A02之父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尹德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43,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尹德菁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