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聖年
代 理 人 馮佳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壹貳壹藝術科技有限公司、壹貳壹策展空間有限公司、CHEN ANTHONY TZU PING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對話截圖,無從得知對話者之身分,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或其他足資釋明通訊對象為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壹貳壹藝術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四、請提出相對人壹貳壹策展空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