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聖年
代 理 人 馮佳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壹貳壹藝術科技有限公司、壹貳壹策展空間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2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2月26日寄存於聲請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烘內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