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印象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96,2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附件:
緣相對人印象創意設計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陳文正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兩份,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10年5月11日、114年2月14日,到期日分別為民國114年12月14日、114年12月21日,面額分別為新臺幣600萬元、新臺幣510萬元,票上並分別載明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3.625」、「百分之3.875」計算之債務擔保本票兩紙,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4年12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3,196,24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