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寶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契約內容印刷不清致本院無法辨識,請提出
清晰且完整之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