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昂陽即耀陽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耀陽工程行(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三、本件請求金額有無在調解筆錄成立金額範圍內?應具狀說明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