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優龍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開鑫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陳明聲明之請求對象及請求給付之形式,並具狀更正(查聲請狀所載之聲明內容「債務人雲開鑫業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請求對象僅一人卻謂連帶給付,聲明顯有矛盾或闕漏,應重新提出完整且具體之聲明以釐清本件當事人處分權行使之範圍,併予敘明)
二、請提出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算之依據,或重新陳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