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振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休遊旅行社有限公司、BACK SUNG HYUN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休遊旅行社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1,862,035元之計算式
四、請釋明請求BACK SUNG HYUN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法律上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佐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