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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築金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光祥、王雅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實際交付借貸款項予相對人之釋明,如匯款紀錄、銀行存款單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