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權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權維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