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林聖富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聖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853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林聖富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