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琪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具有相對人林琪暄簽名之買賣分期付款契約書,或其他類此文件,以資釋明相對人曾有締結契約之真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