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卞啓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942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01計算之利息,以及新臺幣700元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744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61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869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1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