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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彥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黃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僱傭關係是否存在於聲請人及綺麗堂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相對人洪黃威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陳明聲請人得對相對人個人請求之依據,或改列公司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