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昱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棟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誠聯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嘉誠聯禾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承第一事項,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嘉誠聯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2月5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嘉誠聯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與本院於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