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建志
陳玉金
林友聲
林岑美
林泰諺
林榆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提供被害人林心之戶籍謄本,以及繼承系統表,並提供所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四、提供被害人林心因身故,而致相對人須給付保險金新臺幣2,000,000元之釋明文件。(如保險契約書等)
五、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2,200,00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六、請具狀陳報請求10%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無約定之釋明文件,請具狀更正利息為週年利率5%。(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