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建志
陳玉金
林友聲
林岑美
林泰諺
林榆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提出聲請人6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三、聲請人與訴外人林心有何關係?請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