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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建志
陳玉金
林友聲
林岑美
林泰諺
林榆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身故保險金為新臺幣50萬元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