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雅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鐘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一中之違約金請求,有無收取期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