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陳明各項聲明之請求對象及請求給付之形式,並具狀更正(查聲請狀所載之聲明內容「債務人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請求對象僅一人卻謂連帶給付,聲明顯有矛盾或闕漏,應重新提出完整且具體之聲明以釐清本件當事人處分權行使之範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