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之事實及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3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本件債務人分別為「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查各債務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單純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聲請件數計2件,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對其餘1件聲請,應補繳納500元,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