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和禮儀百貨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協和禮儀百貨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國龍業於民國114年7月9日死亡,聲請人應自行查明協和禮儀百貨有限公司於法定代理人黃國龍死後有無重新選任法定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釋明。若有,請提出協和禮儀百貨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新任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新任法定代理人,且經釋明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應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適當人選供本院審酌選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協和禮儀百貨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