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璽即綠米簡餐小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璽及綠米簡餐小館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193,101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