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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立翔  

            林汰郎  

            賴昭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6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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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0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608元
林立翔、林汰郎、賴昭玲
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2月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00,608元
林立翔、林汰郎、賴昭玲
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608元
林立翔、林汰郎、賴昭玲
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5年度司促字第2090號)
    〈一〉緣債務人林立翔前就讀國立台東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汰郎、賴昭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1紙,額度為新臺幣8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利息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6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證二:目前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二〉債務人林立翔自民國104年11月12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自應還款日民國114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00,608元整(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聲請人於民國115年2月4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775%。),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林汰郎、賴昭玲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為政策性貸款,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  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一:放款借據。證二:就學貸款利率表。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