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生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演界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並更正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民國115年2月23日」?。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150,00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