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蕭智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麗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麗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麗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20,277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16,00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