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2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俊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微效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微效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胡欣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以特定年、月、日陳明利息起算日,抑或陳明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