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2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傑策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宗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銀凱科技有限公司、張俊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銀凱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張俊林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三、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170,625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