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3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智慧氣霧耕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基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昆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
對人簽發支票乙紙(支票號碼:BZ0000000)(下稱系爭支
票)交付聲請人收執,詎系爭支票經提示而不獲付款,故聲
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
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元宏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周昆立並非發票人,故無從認定周昆立有積欠聲請人債務等情,因之聲請人與周昆立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對其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系爭支票金額,於法無據,依上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