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永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聲請人之「完整版面」債權讓與公告,並標示債務人姓名處
(因聲請人民國115年3月12日陳報狀之公告並未將載有債務
人姓名之版面列印完整,債務人姓名處亦未標記,請重新
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