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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弘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2,608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351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