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3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冬生(即戴冬榮之繼承人)、戴冬財(即戴冬榮之繼承人)、戴淑玲(即戴冬榮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第二項之聲請程序費用,是否由相對人三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戴冬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